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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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政辦發〔2017〕1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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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
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境外投資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省外辦《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境外投資的通知》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1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境外投資的通知
省發展改革委 省商務廳 人民銀行南京分行 省外辦
為進一步加強對企業境外投資的宏觀指導,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有效防范各類風險,推動境外投資持續健康發展,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結合我省實際,現就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執行《意見》要求
國家將企業境外投資項目分為鼓勵、限制和禁止三類,進行分類管理。
(一)鼓勵開展的境外投資。
支持境內有能力、有條件的企業積極穩妥開展境外投資活動,推進“一帶一路”建設,深化國際產能合作,帶動國內優勢產能、優質裝備、適用技術輸出,提升我國技術研發和生產制造能力,彌補我國能源資源短缺,推動我國相關產業提質升級。
1﹒重點推進有利于“一帶一路”建設和周邊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的基礎設施境外投資。
2﹒穩步開展帶動優勢產能、優質裝備和技術標準輸出的境外投資。
3﹒加強與境外高新技術和先進制造業企業的投資合作,鼓勵在境外設立研發中心。
4﹒在審慎評估經濟效益的基礎上穩妥參與境外油氣、礦產等能源資源勘探和開發。
5﹒著力擴大農業對外合作,開展農林牧副漁等領域互利共贏的投資合作。
6﹒有序推進商貿、文化、物流等服務領域境外投資,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在境外建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絡,依法合規開展業務。
7﹒聚焦實體經濟發展,在國家鼓勵發展的境外投資方向下,大力支持企業以提高核心競爭力為目標的境外并購。
8﹒支持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建設,鼓勵企業入駐我省牽頭實施的境外產能合作園區和經貿合作區投資發展。
(二)限制開展的境外投資。
限制境內企業開展與國家和平發展外交方針、互利共贏開放戰略以及宏觀調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資,包括:
1﹒赴與我國未建交、發生戰亂或者我國締結的雙多邊條約或協議規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開展境外投資。
2﹒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
3﹒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4﹒使用不符合投資目的國技術標準要求的落后生產設備開展境外投資。
5﹒不符合投資目的國環保、能耗、安全標準的境外投資。
(三)禁止開展的境外投資。
禁止境內企業參與危害或可能危害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資,包括:
1﹒涉及未經國家批準的軍事工業核心技術和產品輸出的境外投資。
2﹒運用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工藝、產品的境外投資。
3﹒賭博業、色情業等境外投資。
4﹒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禁止的境外投資。
5﹒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境外投資。
二、進一步明確我省境外投資項目分類管理
根據《意見》及國家發展改革委2014年第9號令精神,進一步明確我省企業開展境外投資項目、設立境外企業的管理權限和手續。
(一)境外投資項目管理。
1﹒發展改革部門不予核準和備案的項目包括:禁止開展的五類境外投資項目。
2﹒需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進行核準的項目包括:涉及敏感國家(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限制開展的第1-3項境外投資項目。
3﹒可按權限進行備案的項目包括:鼓勵開展的境外投資項目,其他符合要求的境外投資項目。備案權限具體為:1億美元(不含)以下境外投資項目由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備案,1億美元至3億美元(不含)境外投資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3億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資項目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各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需對限制開展的第4、5項境外投資項目備案加強審核,確保境外投資工作有序開展。
(二)境外企業設立管理。
1﹒商務部門不予核準和備案的包括:禁止開展的五類境外投資。
2﹒需上報商務部核準的包括:涉及敏感國家(地區)、敏感行業,以及限制開展的第1-3項境外投資。
3﹒涉及鼓勵開展的境外投資及其他符合要求的境外投資,按照各級商務部門的審核權限實施審核備案。備案權限分類: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上(含3億美元)轉報商務部審核備案;中方投資額1-3億美元(含1億美元)由省商務廳負責審核備案;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以下由設區市、省直管縣(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備案。
(三)境外投資外匯管理。
1﹒境內機構在有關境外投資項目獲得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后,可以按規定到銀行辦理相關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及資金匯出手續。
2﹒境內機構辦理外匯登記和資金匯出手續時,除應按規定提交相關審核材料外,還應向銀行說明投資資金來源與資金用途(使用計劃)情況,提供董事會決議(或合伙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3﹒銀行按照展業原則加強真實性、合規性審核。
三、切實做好我省企業境外投資工作
(一)實施分類指導。
對鼓勵開展的境外投資,要在稅收、外匯、保險、海關、信息等方面進一步提高服務水平,為企業創造更加良好的便利化條件。對限制開展的境外投資,要引導企業審慎參與,并結合實際情況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提示。對禁止開展的境外投資,要嚴格審核項目申請材料,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予以嚴格管控。
(二)完善管理機制。
各市要建立部門間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境外投資真實性、合規性審查,防范虛假投資行為。通過舉辦宣講會、專題培訓、專家輔導等多種形式指導境內企業加強對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的監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境外投資決策、財務管理和違規責任追究制度。完善國有企業境外投資審計制度,維護境外國有資產安全。
(三)提高服務水平。
加強與有關國家在投資保護、金融、人員往來等方面機制化合作,為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創造良好外部環境。支持境內資產評估、法律服務、會計服務、稅務服務、投資顧問、設計咨詢、風險評估、認證、仲裁等相關中介機構發展,大力提升國際化服務水平,為企業境外投資提供市場化、社會化、國際化的商業咨詢服務,降低企業境外投資經營風險。
(四)強化安全保障。
加強對企業赴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投資的指導和監督,及時警示和通報有關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重大風險,提出應對預案和防范措施,切實維護我國企業境外合法權益。督促企業開展境外項目安全風險評估,做好項目安全風險預測應對,建立完善安保制度,加強安保培訓,提升企業境外投資安全風險防范能力。
各地發展改革、商務、人民銀行、外辦等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合理把握境外投資的方向和重點,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落實工作責任,扎實推進相關工作,確保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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