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蘇省工程建設施工工法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建管質(2006)19號
各省轄市建設局(委)、建工(管)局,蘇州工業園區規劃建設局,張家港保稅區規劃土地局,省有關部門:
依據建設部《關于印發<工程建設工法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05]145號)精神,現將《江蘇省工程建設施工工法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原《江蘇省建筑業施工工法管理辦法》(蘇建管質[2002]81號)同時廢止。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江蘇省工程建設施工工法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全省工程建設施工工法的開發和應用,促進施工企業加大技術創新力度和技術積累,提升全省工程建設整體施工技術管理水平和科技含量,加強對施工工法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工程建設施工工法(以下簡稱工法)的開發、申報、評審和成果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法是以工程為對象,工藝為核心,運用系統工程原理,把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結合起來,經過一定的工程實踐形成的綜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業安裝工程三個類別。
第四條 工法必須符合國家和本省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標準、規范,必須具有先進性、科學性和實用性,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等特點。
第五條 工法分為國家級、省級和企業級。
企業根據承建工程的特點、科研開發規劃和市場需求開發、編寫的工法,經企業組織審定,為企業級工法。
省級工法為企業自愿申報,省轄市建設(建筑)行政主管部門或省有關部門推薦,經省建筑業主管部門審定和公布的工法。
國家級工法為企業自愿申報,省建筑業主管部門推薦,經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和公布的工法。
第六條 省級工法每年評審一次。
第七條 省級工法的申報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公布為企業級的工法,經省轄市建設(建筑)行政主管部門或省有關主管部門推薦;
(二)工法的關鍵性技術屬于省內領先水平或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尚沒有相應的國家或省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的,應已經省建筑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轄市建設(建筑)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
(三)工法經過工程應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
(四)工法的整體技術必須是申報單位自行研制開發或會同其它單位聯合研制開發;
(五)工法編寫內容齊全完整,應包括:前言、工法特點、適用范圍、工藝原理、施工工藝流程及操作要點、材料與設備、質量控制、安全措施、環保措施、效益分析和應用實例。
第八條 省級工法的申報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江蘇省工程建設施工工法申報書》(詳見附件);
(二)工法文本(應符合第七條第五項的要求);
(三)企業批準工法的文件;
(四)關鍵技術的鑒定證書、工程應用證明、經濟效益證明等相關材料;
(五)介紹工法的演示光盤。
以上材料(一)一式五份,(二)至(四)裝訂成冊、一式五份,(五)五份。
第九條 工法應受到知識產權保護。企業在申報省級和國家級工法時,其保密部分可作為附件送審,涉及關鍵技術及保密點的內容請注明,有關部門和評委不得泄密。工法在對外宣傳和公開發表時,其保密部分可以刪除。
第十條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負責建立省級工法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須從專家庫中選取。工法評審專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并滿足多專業、多學科的需要。評審專家應有豐富的施工實踐經驗和堅實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專家庫專家每四年進行部分更換。
第十一條 省級工法的評審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標準、規范;
(二)堅持評審標準,做到公正、公平、公開;
(三)評審專家應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負責,并保證工法評審的嚴肅性、科學性;
(四)評審專家應為工法申報單位保守工法的技術秘密。
第十二條 省級工法的評審應當遵守以下程序:
(一)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成省級工法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二名,委員若干名。評審委員會內設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業安裝工程三個類別的評審組,各由一名委員兼任組長;每個評審組的評審專家不少于5人;
(二)省級工法的評審實行主、副審制。由評審組組長指定每項工法的主審一人,副審兩人。每項工法在評審會召開前由主、副審詳細審閱材料,并由主、副審提出基本評審意見;
(三)評審組審查材料,觀看項目施工錄像,聽取主、副審對工法的基本評審意見。在項目主、副審基本評審意見基礎上提出專業評審組初審意見;在評審中,評審組內少數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可保留意見報評審委員會備案。評審組初審通過的工法項目提交評審委員會審核;
(四)評審委員會聽取評審組初審意見,進行問題答辯。
(五)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根據工法的技術水平與技術難度、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使用價值與推廣應用前景、編寫內容與方案水平,綜合評定工法等級;采取無記名投票,有效票數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過,形成評審委員會推薦意見,經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簽字后,報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經評審的省級工法及工法評審的主、副審專家名單應在相關媒體或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經公示無不同意見,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將工法予以公布。
對獲得省級工法的單位和個人,頒發證書。
第十四條 已批準的省級工法如發現有剽竊作假等重大問題,經查實后,撤消其省級工法稱號。五年內不再受理其單位申報省級工法。
第十五條 工法編制企業應注意技術跟蹤,加大技術創新力度,及時對原編工法進行修訂,以保持工法技術的先進性和適用性。
第十六條 工法所有權企業可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償轉讓工法。工法中的關鍵技術,凡符合國家專利法、國家發明獎勵條例和國家、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的,應積極申請專利、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十七條 各級建設(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對開發和應用工法有突出貢獻的企業,應給予表彰。
各級建設(建筑)行政主管部門、企業對開發和應用工法有突出貢獻的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并作為業績考核、職務、職稱晉升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各地建設(建筑)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推動企業將技術領先、應用廣泛、效益顯著的工法納入相關的行業技術和地方標準。
第十九條 對關鍵性技術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的省級工法,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工法。
第二十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蘇省建筑業施工工法管理辦法》(蘇建管質[2002]81號)同時廢止。
【附件】江蘇省工程建設施工工法申報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