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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解讀
2015/6/2 15:00:20

 

 

全區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宣貫會議

 

201562

 

 

    《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簡稱“新標準”)的基框架與舊版變化不大,分為企業資產、主要人員、工程業績和承包工程范圍,但評價的內容和重點有了較大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簡化了考核指標。取消了“企業注冊資本金”、“工程結算收入”、“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企業經理”、“總會計師”、“總經濟師”、“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高級職稱人員”等考核指標,大幅度減少了專業人員的數量;

2、對注冊人員不僅有人數的要求而且需要考核建造師的專業;

3、增設了對“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的考核指標;  

4、對最低等級資質的技術負責人增加了個人業績的要求;

5、對代表工程業績類別和數量作了一些調整;

6、取消了原企業承包工程不能超過5倍資本金的限制;

7、提高了高等級資質企業的承包工程的下限。如特級資質企業只能承包6000萬元以上的工程;

建筑工程總承包一級企業只能承包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

   8、企業可以申請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的各類別資質,申請資質數量不受限制。

 

 


新標準》考核標準指標分四大部分,

即:

一、企業資產

二、企業主要人員

三、企業工程業績

四、技術裝備

  

一、企業資產

企業資產包括企業凈資產、廠房。

   1、凈資產。企業凈資產以企業申請資質前一年度或當期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中凈資產(所有者權益)指標為準考核。首次申請資質的,以企業《營業執照》所載注冊資本為準考核;申請多項資質的,企業凈資產不累加計算考核,按企業所申請資質標準中要求凈資產指標最高值考核;其中,企業前一年度的凈資產信息必須從“省建筑業統計信息系統”讀取。

    2、廠房。包括企業自有或租賃的廠房。資質標準中只有鋼結構、建筑幕墻2個專業承包資質有廠房要求。多個廠房面積可以合并計算,企業應提供廠房的產權證,如租賃的應提供租賃合同及產權單位的房屋產權證。

    

二、企業主要人員

企業主要人員包括:注冊執業人員、技術負責人、職稱人員、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5類。

企業主要人員應滿足60周歲及以下且由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證明是指社會統籌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對賬單或加蓋社會統籌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公章的單位繳費明細,以及企業繳費憑證(社會保險繳費發票或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明);社會保險證明應至少體現以下內容:繳納保險單位名稱、人員姓名、社會保障號(或身份證號)、險種、繳費期限等。社會保險證明中繳費單位應與申報單位一致,上級公司、子公司、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其他單位繳納或個人繳納社會保險均不予認定,分公司繳納的社會保險可以予以認定。

     1、注冊建造師

以建造師注冊系統為準進行考核。不需提供注冊建造師的身份證、注冊證書、勞動合同、社保等材料。但要注意以下幾點:

1)對建造師有專業要求。如一個建筑工程一級資質企業同時增項市政公用工程一級資質,建筑工程要求12個一級建造師、其中建筑工程不少于9個,市政公用工程一級資質要求市政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12人,則該企業一級建造師總數不能少于24個,且建筑工程、機電工程一級建造師分別不能少于9個、市政公用工程一級建造師不少于12人。

2)一人有多個注冊專業的(如監理、造價注冊等),均應注冊在同一家企業,如在兩家及以上企業注冊,就不能作為有效的注冊人員考核;

   3)一人具有多個注冊專業注冊在一個企業的,申報多類資質時可分別考核。如某人同時有建筑工程、機電工程建造師注冊資格的,可分別作為建筑工程、機電工程兩個類別資質申報使用;

4)注冊建造師同時有技術職稱的,可以分別考核。如一個建造師同時具有中級職稱,這人可以作為建造師考核,同時也可以作為中級職稱人員考核。但如這個人還有現場管理人員崗位等證書,則不能重復計算。

5)臨時建造師不能作為建造師申報。

6)《標準》中要求×××專業、×××專業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于××人,不要求所列專業必須齊全。(如建筑工程二級資質:建筑工程、機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9人?梢允恰敖12+0 ”、“建11+1”、 “建10+2”、 “建9+3”)

    2、技術負責人

新資質標準對技術負責人有較高的要求,體現在幾個方面:

1)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的年限。以工作簡歷進行考核,在多個單位技術管理工作的年限可累加計算,但在行政管理部門、非本行業或無相關資質企業工作的經歷不能計算,如在行政管理部門、房地產開發公司、生產企業等不能計算;

2)有職稱(或注冊建造師)和專業方面的要求。如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技術負責人要求有結構專業方面的職稱或建筑工程注冊建造師;

3)申報多個類別資質的,要分別設置技術負責人,1個技術負責人只要符合條件可以擔任多個類別資質的技術負責人;

4)對最低等級的資質有個人業績要求。 

 

3、職稱人員

職稱人員只考核中級及以上的職稱,且對職稱人員有專業要求。專業以職稱證書或學歷證書考核,職稱證書上能反映專業的,不需提供學歷證書,如職稱證書上不能反映專業的,要考核學歷證書,如學歷也不能反映專業(譬如無學歷的老同志、學歷為非工程類專業的),可以考核其職稱申報表。結業證書、培訓證書等不予認可。職稱證書是指有權評審機構頒發的職稱證書(包括央企等大型企業),外省發的證書可以認可,地方糧票的不算。一般情況高級職稱由省級人事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評審部門發證、中級職稱由設區的市人事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評審發證。地方高工不認可。申報多類資質的,職稱人員數量不需累加,只要分別滿足各類資質專業要求即可。

     職稱人員專業要求可分三種情況:

1)對職稱人員專業作了限定,且要求專業齊全的,是指申報人員應由具有相應專業的技術職稱人員組成,且每個專業至少有1人。如: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標準中要求“建筑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30人,且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等專業齊全”,是指30人應當由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等4個專業中級以上有職稱人員組成,且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各專業至少有1人,其他專業人員不予認可。與其相同要求的,總承包資質:礦山、冶金、市政公用、機電;專業承包資質中:電子與智能化、建筑機電安裝、建筑幕墻、古建筑、城市及道路照明等。 

   2)未對技術職稱人員專業作限定,但要求部分專業齊全的,是指要求齊全的專業至少有1人,其余申報人員專業不作限定。如: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標準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和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于15人,且結構、材料或化工等專業齊全”,是指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或注冊建造師數量或兩者之和的數量為15人,但其中至少應有1名結構專業、1名材料或化工專業人員,其他人員專業不作要求。與其相同要求的,總承包資質有:港口與航道、石油化工;專業承包資質:地基基礎、起重設備、消防設施、橋梁、隧道、鋼結構、模板腳手架、建筑裝修裝飾、幕墻、古建、城市及照明等。

    3)對技術職稱人員專業作了限定,且未要求專業齊全的,是指相應專業的申報人員數量達到標準要求即可,每一類專業人員數量不作要求。如: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標準中要求“水利水電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不少于60人”,指具有水利水電工程相關專業人員總數滿足60人即可,每個專業人數不限,也不要求所有專業齊全。水利水電工程相關專業見標準中的注。與其相同要求的,總承包資質:公路、鐵路、電力、通信;專業承包資質:預拌混凝土、公路路面、公路路基、公路交通、鐵路方面專業等。

  

4、現場管理人員

現場管理人員以《省監管平臺企業主要人員管理子系統》進行考核,F場管理人員分為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材料員、資料員、勞務員、造價員、測量員、試驗員、標準員、機械員11類,考核時根據各資質類別標準的要求,對各類人員是否齊全和總數量進行考核,考核時只考核名稱不考核專業,如房屋建筑專業施工員、公路專業施工員、水利專業施工員、市政專業施工員等,都按施工員計算。企業有增項的,現場管理人員只考核各類別是否齊全,數量不累加,按最多要求的資質進行考核。 

 

5、技術工人

技術工人是指與企業依法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由企業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并取得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認可的機構或建筑業企業頒發的職業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人員。

企業以其全資或控股的勞務企業技術工人作為企業主要人員申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技術工人社會保險應由其全資或絕對控股的勞務企業繳納。

技術工人的認定辦法,按省廳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建市【2015230號)。資質審查時,以《省監管平臺企業主要人員管理子系統》進行考核。企業有增項的,技術工人只按最多要求的資質進行考核,數量不累加。但要注意有些專業承包資質對技術工人有具體工種的要求,如地基基礎、超重設備安裝、防水防腐、橋隧道等專業承包資質。

 

    三、工程業績

工程業績分企業業績和技術負責人個人業績。這次換證時不考核企業業績和技術負責人個人業績。企業業績主要是考核企業承接工程的能力,對不同的類別、不同等級的資質有不同的要求。如建筑工程業績主要是建筑的層數、跨度、高度、單體面積等;機電工程業績主要考核單項合同額;市政工程主要考核道路的長度、面積、橋梁的跨度、排水管道的管徑、污水處理的日處理能力等。

技術負責人個人業績主要考核其個人從事業務管理的經歷和能力。

 

    1、企業工程業績注意要點:

1)項目必須在有效期內,以工程竣工日期計算,超期限的不算。一般建筑、電力、機電安裝、通信等為5年,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市政等為10年。如2015年申報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要求近5年完成的業績,則201011日以后竣工的項目都在有效期內;

2)工程必須是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

3)超越本企業資質承包范圍的業績不予認可(境外工程除外);

4)要考核項目負責人的執業注冊資格,建造師未在本企業注冊、超越其執業范圍或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項目擔任項目負責人的都不認可,這點要求比以前不同。申報一級資質基本上都是大型項目,必須由一級建造師承擔,臨時建造師承擔的業績可以認可;

   5)保密工程不能作為業績申報。以前曾遇見過智能化業績是保密項目的情況;

6)以工程造價考核的業績,考核單項合同額,以一個承包合同所載的合同價為準考核。這點與以前要求不一樣;

7)建筑工程的層數是指正負零到檐口之間的層數(即地下室不能算層數),其中設備層不能計算層數,躍層按單層計算;

8)群體建筑(無論基礎是否相連)不能作為單體建筑面積業績考核;

9)輕鋼、網架結構跨度業績不能作為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跨度業績指標考核;

10)企業因負有工程質量、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被降級、吊銷資質,或因工程業績弄虛作假申報資質被通報批評或撤銷資質的,其相應工程業績不得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2、關于企業業績核查問題。

1)申請住建部許可的資質工程業績。申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企業使用在本省或已聯網的外省市完成的工程業績(全國已聯網的省市有北京、上海、安徽、四川、陜西、海南、湖南、江蘇),以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信息為準,無需提供中標通知書、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驗收報告以及相關圖紙等證明材料;在本省或在已聯網省市完成但未進入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的工程業績,不作為有效業績認定。

在未聯網省市完成的工程業績及申報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以外的其他類別資質工程業績核查按原辦法執行。

    2)申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許可的資質工程業績企業使用省內完成的工程業績,以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平臺或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與竣工驗收備案申報系統信息為準,無需提供中標通知書、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驗收報告以及相關圖紙等證明材料。未進入平臺或系統的工程業績不予認可。

省外工程業績,按原辦法提交《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企業單項業績核查表》等相應的證明材料。

    3)企業申請交通、水利、通信、電力等方面資質提交的業績,業績核查按原辦法執行。原辦法是指《關于加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業績核查工作的通知》(蘇建建管[2012]640號)、《關于加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業績核查工作的補充通知》(蘇建建管[2012]690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業績核查工作的通知》(蘇建建管[2014]86號)。

  

3、企業技術負責人業績要求。

《標準》中對最低等級的企業技術負責人要求有2項業績,技術負責人的業績升級、增項需考核,換證不考核?己思夹g負責人的業績應掌握以下幾個要點:

1)應是主持完成的個人業績,即是指該人員擔任相應工程項目的技術負責人或以注冊建造師身份擔任項目經理的業績。需提供原企業的資質情況以及中標通知書、任職文件、承包合同、竣工驗收報告、相關圖紙以及能反映其業績規模和身份的相關材料;

2)業績的規模一般是上一個等級標準要求的規模。如建筑工程資質最低是三級,其企業技術負責人完成的業績是本類別資質二級及以上標準要求的業績;電子與智能化專業承包資質最低是二級,其個人業績是本類別資質一級標準要求的業績;電力工程、隧道、裝修、幕墻、環保、特種作業等只要求本類別的工程2項,而不要求上一個等級;

  

四、技術裝備

《資質標準》中對技術裝備有明確要求的,必須考核其數量和設備型號,設備應為企業自有設備,租賃的不算,企業應提供設備主要性能指標證明、所屬權證明和檢驗合格證明。標準中沒有技術裝備要求的不考核。

《資質標準》中有技術裝備要求的,總承包資質有:公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有:預拌混凝土、橋梁工程、隧道工程、鋼結構工程、公路路面、公路路基、公路交通、港口與海岸、航道、河湖整治、海洋石油。

  


其他相關要求

 

1.過渡期換證,住建部從201531日到20161231日,江蘇省根據資質新要求監管平臺重新構建,61日上線,接著調試、測試,人員信息采集等工作,估計7月份可以使用,企業在3個月底即2016930日前提出申請。

2.企業應按照《規定》的許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業企業資質換證申請,并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中換證要求提交相應材料。

企業同時具有部、省、市三級機關許可的資質,對同一發證機關許可的資質必須一次性提出換證申請;企業有一個以上總承包類別一級資質,其中一個或若干個資質低于原資質等級申請換證,可根據實際情況向省或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換證申請。
    對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不滿足《標準》要求的,資質許可機關不批準其相應資質換證,企業可在換證結果公布后3個月內提出低于原資質等級的同類別資質換證。超過3個月仍未提出申請,從最低等級資質申請。

   3.按原標準取得模板作業分包、腳手架作業分包資質的企業,可申請《標準》中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換證。(其他勞務資質可申請勞務換證)

 按原標準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按《標準》中施工勞務資質承包范圍承接勞務作業,不再劃分類別和等級。按原標準取得模板作業分包、腳手架作業分包資質的企業,在承接業務時只能簽訂勞務分包合同。
    4.土石方、混凝土預制構件、電梯安裝、金屬門窗、預應力、無損檢測、體育場地設施、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取消的8項)公路養護、航道養護、可再生能源、市政養護、鑿井、空氣凈化、高空作業、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特種專業工程中橋梁伸縮縫安裝、非開挖管道定向穿越、防滲、外墻保溫(省標的12項)等專業承包資質不換證。
   5.按原標準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溫、建筑智能化、電子、建筑裝修裝飾工程、消防設施工程、建筑幕墻工程等三級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申請《標準》中相應二級專業承包資質換證;按原標準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級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申請防水防腐保溫工程一級專業承包資質換證。
    6.特級資質、建筑智能化工程設計與施工等4個設計與施工資質此次不換證。四個一體化資質與施工資質并行,不交叉,待設計資質出臺后,部里重新修定一體化標準。

7.關于動態核查,省廳組織抽查,另行通知。

 


資質標準中相關專業備注

 

1.建筑工程相關專業職稱包括結構、給排水、暖通、 電氣等專業職稱。

2、公路工程相關專業職稱包括公路工程、橋梁工程、公路與橋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結構)工程、交通工程等專業職稱。

3.水利水電工程相關專業職稱包括水利水電工程建筑、水利工程施工、農田水利工程、水電站動力設備、電力系統及自動化、水力學及河流動力學、水文與水資 源、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水利機械等水利水電類相關專業職稱。

4. 電力工程相關專業職稱包括熱能動力工程、水能動力工程、核電工程、風電、太陽能及其它能源工程、輸配電及用電工程、電力系統及其自動化等專業職稱。

5.市政工程相關專業職稱包括道路與橋梁、給排水、結構、機電、燃氣等專業職稱。

6. 機電工程相關專業職稱包括暖通、給排水、電氣、 機械設備、焊接、自動化控制等專業職稱。

7.電子與智能化工程相關專業職稱包括計算機、電子、通信、自動化、電氣等專業職稱。

8.建筑美術設計職稱包括建筑學、環境藝術、室內設計、裝璜設計、舞美設計、工業設計、雕塑等專業職稱。

 


最后,詳細解讀兩個標準:

1、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2、市政公用工程一級資質標準

  

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

(一)級資質標準

1、企業資產

凈資產1億元以上。

2、企業主要人員

1)建筑工程、機電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于12人,其建筑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9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高級職稱;建筑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30人,且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5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150人。

 

 

3、企業工程業績

5年承擔過下列4類中的2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1)地上25層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項或地上18-24層的民用建筑工程2項;

2)高度100米以上的構筑物工程1項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構筑物工程2項;

3)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1項或建筑面積2-3萬平方米(不含)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2項;

4)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30米以上(或鋼結構單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項或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27-30米(不含)(或鋼結構單跨30-36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項。

  

(二)二級資質標準

1、企業資產

凈資產4000萬元以上。

2、企業主要人員

1)建筑工程、機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9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高級職稱或建筑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

建筑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15人,且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3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75人。

  

3、企業工程業績

5年承擔過下列4類中的2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1)地上12層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項或地上8-11層的民用建筑工程2項;

2)高度50米以上的構筑物工程1項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構筑物工程2項;

3)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1項或建筑面積0.6-1萬平方米(不含)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2項;

4)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21米以上(或鋼結構單跨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項或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18-21米(不含)(或鋼結構單跨21-24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項。

 

(三)三級資質標準

1、企業資產

凈資產800萬元以上。

2、企業主要人員

1)建筑工程、機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4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建筑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建筑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6人,且結構、給排水、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15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于2項。

  

(四)承包工程范圍

一級資質

可承擔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

二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

3)建筑面積4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4)單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三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

3)建筑面積1.2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4)單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

1.建筑工程是指各類結構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業建筑工程、構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網管線等設施工程。工程內容包括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建筑屋面、裝修裝飾、建筑幕墻、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給水排水及供暖、通風與空調、電氣、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2.建筑工程相關專業職稱包括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等專業職稱。

3.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承包工程范圍的建筑工程的施工,應由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承擔。


市政公用工程一級資質標準

1、企業資產

凈資產1億元以上。

2、企業主要人員

1)市政公用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12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10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市政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市政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

職稱人員不少于30人,且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5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150人。

 

 

3、企業工程業績

10年承擔過下列7類中的4類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1類所列工程,工程質量合格。

1)累計修建城市主干道25公里以上;或累計修建城市次干道以上道路面積150萬平方米以上;或累計修建城市廣場硬質鋪裝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

2)累計修建城市橋梁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或累計修建單跨40米以上的城市橋梁3座;

3)累計修建直徑1米以上的排水管道(含凈寬1米以上方溝)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計修建直徑0.6米以上供水、中水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計修建直徑0.3米以上的中壓燃氣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計修建直徑0.5米以上的熱力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

4)修建8萬噸/日以上的污水處理廠或10萬噸/日以上的供水廠工程2項;或修建20萬噸/日以上的給水泵站、10萬噸/日以上的排水泵站4座;

5)修建500/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2項;

6)累計修建斷面2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隧道工程3公里以上;

7)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的市政綜合工程項目 2項。

  

4、技術裝備

具有下列3項中的2項機械設備:

1)攤鋪寬度8米以上瀝青混凝土攤鋪設備2臺;

2100千瓦以上平地機2臺;

3)直徑1.2米以上頂管設備2臺。

注:

1.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給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氣工程、熱力工程、道路工程、橋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含城市規劃區內的穿山過江隧道

、地鐵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過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軌道交通工程、環境衛生工程、照明工程、綠化工程。

2.市政綜合工程指包括城市道路和橋梁、供水、排水、中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照明等中的任意兩類以上的工程。

3.市政工程相關專業職稱包括道路與橋梁、給排水、結構、機電、燃氣等專業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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